在服役的过程中,有些军人可能会由于某些情况,而导致自身受到伤残,从而使生活变得困难,国家为了表示关心和安慰,就会对这部分伤残军人发放一定的抚恤金。那么,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抚恤金是由社保局发放的吗?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呢?接下来,就和360常识网一起看看关于烈士抚恤金发放的相关知识吧。
本文目录
1、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2、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抚恤金由社保局发放。
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说明简介
1、当事人年龄已经超过了18周岁,同时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已经再就业或者参军了的。
3、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4、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已经被他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养的。
5、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已经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通过360常识网小编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具体内容已经有所了解,烈士抚恤金的发放标准,需要根据军人的伤残等级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不同的等级对应相应的补偿标准。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对于伤残人士,一般都会给予特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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