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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办理护照的方法

加急办理护照的方法

伴随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15日的正式施行,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等四种情况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将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管理办法》对《护照法》的有关条款做了细化和补充,首次明确了办理加急护照的四种条件: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办法》还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签发。办理遗失补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办理时限将由从前的三个月缩短至十五日。以上时间均不包括证照传递、审批和回送等路途时间。

此外,近期做过整容手术的公民,或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公民,可申请在护照上变更加注。对于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公民、也可以办理变更加注。

《管理办法》还规定下述七种情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此外,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管理办法》还增加了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内容,要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群众出入境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另外,《管理办法》对违法办理护照的情节做了详细规定。即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